(2015)北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占芳与马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芳,马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刘占芳,女,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被执行人马海山,男,195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芳与被执行人马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且申请执行人刘占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