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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朱家亮与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亮,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099号原告朱家亮,男,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龚清华、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东路天泰福地1号楼西数第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杨建,执行董事。被告杨建,男,1970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被告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归德路东珠江路北文化苑2号楼商业房西数2、3号。法定代表人龚文华,经理。在本院审理原告朱家亮诉被告���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商丘市金盛元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亮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示范路西侧新兴路南侧西凤苑4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一套,案外人贺艳梅用其所有的豫N×××××号汽车为原告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商丘市盛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商丘市梁园区示范路西侧新兴路南侧西凤苑4号楼1单元301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案外人贺艳梅用于担保的豫N×××××号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正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