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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邓静、路红等与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静,路红,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邓静,女,汉族,居民,1977年8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路红,男,汉族,居民,1975年9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居民,1971年9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邓静、路红申请执行张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卫东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邓静、路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03执4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代理审判员  李笃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