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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1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沈家湾)。法定代表人:王秋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法定代表人:万君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1049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何红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银烽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6)浙0683执18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书面报告其财产状况。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山东泰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