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闫福全与胡成林、姜前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福全,胡成林,姜前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1执572号申请执行人闫福全,男。被执行人胡成林,男。被执行人姜前会,男。闫福全与胡成林、姜前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5日作出的(2016)吉0421民初33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胡成林、姜前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闫福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胡成林、姜前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闫福全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胡成林、姜前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闫福全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