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3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侯兴海与倪乐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兴海,倪乐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817号申请执行人侯兴海,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倪乐荣,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兴海与被执行人倪乐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倪乐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8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倪乐荣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倪乐荣下落不明。且名下无车辆登记及银行存款记录,被执行人倪乐荣所有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因该房产有抵押目前暂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倪乐荣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8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8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执行员 周建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丽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