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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3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声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声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3民初574号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章贡区南桥新村西四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5113960-1法定代表人:李国伟,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华,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胜,男,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副部长(特别授权)。被告:肖声斌,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大余县人,居民,住大余县。原告赣州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声斌物业服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显华人民陪审员  钟文清人民陪审员  XX年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