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陶军、杨银兰与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军,杨银兰,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6138号原告:陶军。原告:杨银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二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罗宏。被告: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振东新区世纪大道388号1幢5楼。法定代表人:沈小华。原告陶军、杨银兰与被告桐乡长威置业有限公司、桐乡长威蚕丝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陶军、杨银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陶军、杨银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唐丰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