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2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夏某非法经营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2刑初297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湖南省桃江县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桃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1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赵某赞,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6)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丁素娟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及其辩护人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被告人夏某与薛某华(已判刑)在桃江县三堂街镇商议由薛某华在桃江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再由夏某在广州将单报出。2016年2月4日至4月19日,薛某华在桃江县三堂街镇合水桥村的家中非法接受周某、薛某华等人“地下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62612元,连同其本人买码数额共计66000余元报给被告人夏某,被告人夏某再将码单报给其上线从中获取手续费。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夏某在韶关火车站候车厅被广州铁路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薛某华、薛某苏、周某、胡某华、薛某华的证言;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夏某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夏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素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