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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执异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关于异议人丁为富与被异议人常德市民族宗教办、武陵区文体局执行异议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为富,常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民族宗教办,武陵区文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2执异77号申请执行人丁为富。被执行人常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湘玉。第三人常德市民族宗教办。第三人武陵区文体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丁为富与被执行人常德市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丁为富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常德市民族宗教办、武陵区文体局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丁为富称,其与被执行人新兴房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湘玉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做为被执行人新兴房产公司的股东常德市民族宗教办、武陵区文体局应对该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执行人丁为富向本院提交了新兴房产公司章程等常德市工商管理局存档资料。本院查明,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内容,新兴房产公司偿还丁为富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但新兴房产公司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丁为富遂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又于2016年7月27日申请追加常德市民族宗教办、武陵区文体局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对追加第三人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即只有存在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条件下方可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丁为富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第三人常德市民族宗教办、武陵区文体局作为新兴房产公司的股东曾有抽逃出资、注册资金不实等可以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故申请执行人丁为富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丁为富的追加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 军审判员 何李伟审判员 黄 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三)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的;(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六)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的;(七)其他依法可以申请执行异议的。第十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复议案件予以立案:(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六)项作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四)其他依法可以申请复议的。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准予撤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人撤回异议或申请的;(二)驳回异议或申请,即异议不成立或者案外人虽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但不能阻止执行的;(三)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中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不予执行、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成立的;(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的;(五)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即异议成立或部分成立,但不能撤销、变更执行行为的;(六)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即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可以口头裁定的,应当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