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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7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7民初497号原告: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法定代表人:左录。委托代理人:杨永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法定代表人:王向东。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诉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阳原县九马坊糯玉米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撤诉。审判长  闫润芳审判员  杜 根审判员  史俊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