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590号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XX镇XX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泉,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XX街X段。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单位某某职务。被告: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某某街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单位XX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