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590号原告:陈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XX镇XX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泉,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城XX街X段。法定代表人:王某,任该单位某某职务。被告: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某某街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单位XX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大荔县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渭南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