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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4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春香与泰州市姜堰区泰华纺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香,泰州市姜堰区泰华纺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4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香。委托代理人王宇、王慧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泰华纺织厂,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140797568R。法定代表人徐龙林,该厂厂长。张春香与泰州市姜堰区泰华纺织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204民初4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春香于2016年8月29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春香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宝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