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20民初1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933号原告吴某某,女,1951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蒋某某,男,1950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