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1933号原告吴某某,女,1951年3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蒋某某,男,1950年7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吉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瞿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