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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利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247号移送执行人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利洪,又名刘庚鑫,男,生于1974年11月20日,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刘利洪罚金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的(2009)雁江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2日,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刘利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48000元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信息,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的36×××03的银行账户上有1378.62元的存款,本院已于2016年8月25日在(2016)川2002执1246号移送执行刘利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扣划1370元到本院标的款账户,被执行人现正在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现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雁江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书的关于刘利洪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强制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杨测建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