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4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0105民初459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4598号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国生。被告李峻。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洁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