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3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刘玉环与刘国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环,刘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74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环,女,地址扎赉特旗好力保乡。被执行人刘国亮,男,地址扎赉特旗小城子乡东升村徐大汉屯。本院在执行刘玉环(2016)内222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时找不到被执行人,2016年8月25日申请人刘玉环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内2223民初2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锦涛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双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