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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宋玉英与李进来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英,李进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702民初214号原告宋玉英,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阳原县。被告李进来,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原告宋玉英与被告李进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玉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来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玉英诉称:2010年10月1日,李进来以帮助别人做生意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之后我多次向其催要借款,近几年来,李进来拿来900元利息和借条,但没有明确说明还款日期。请求判令李进来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诉讼费用由李进来承担。被告李进来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李志国向宋玉英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李进来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宋玉英称实际是李进来借其款项借给李志国,故仅向李进来主张还款责任。庭审中,宋玉英提交了借条一份。李进来未质证、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李进来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未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予以认定。宋玉英要求李进来直接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李进来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借款人李志国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进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宋玉英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新志审判员  王凯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 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