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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李永刚与田玉春、高玉朋、高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刚,田玉春,高玉朋,高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3125号原告:李永刚,住胶州市。被告:田玉春,住胶州市。被告:高玉朋,住胶州市。被告:高启义,住胶州市。原告李永刚与被告田玉春、高玉朋、高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合计1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刘启信的住所地未找到此人,又未提供被告刘启信的其他住所地,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永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杜运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