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刑更2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周冬峰寻衅滋事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冬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2209号罪犯周冬峰,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盐津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8日作出(2014)嘉桐刑初字第4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冬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民事赔偿人民币8689.45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6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冬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冬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冬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赔偿义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冬峰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