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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4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汤科远与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科远,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4443号原告:汤科远,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办事处内经济开发中心201、202室。法定代表人:余碧丹,董事长。原告汤科远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科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泰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科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富泰房地产公司向汤科远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24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21,128元,支付从2016年6月25日至交房之日以房价款600,7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11日,汤科远与富泰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汤科远银向富泰房地产公司购买香榭景园第1幢3层310号房,购房款为600,714元。合同第8条约定,出卖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交房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使用。第9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天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汤科远已向富泰房地产公司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而富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至今不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富泰房地产公司应依法按约支付汤科远逾期交房违约金。为此,汤科远诉至法院。富泰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汤科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富泰房地产公司对汤科远提交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对汤科远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4月11日,汤科远与富泰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编号为201303143《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汤科远以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157.32元向富泰房地产公司购买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工业西路106号香榭景园第1幢3层10号商品房,购房款为600,714元;该商品房建筑面积83.93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1.71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12.22平方米;买受人应于签订买卖合同之日支付首期款180,714元,余款420,000元采用银行办理按揭(抵押)贷款方式付款。合同第八条交付条件与期限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除本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9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汤科远依约履行了支付购房款600,714元的义务。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富泰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汤科远所购商品房。汤科远以富泰房地产公司至今仍未交房已违约为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汤科远与富泰房地产公司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全面履行。汤科远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富泰房地产公司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富泰房地产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汤科远。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后,富泰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汤科远商品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汤科远主张富泰房地产公司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交房之日止,以房价款600,7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富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汤科远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房价款600,71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计算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违约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判决生效之后的违约金应于实际交房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计164元,由福建省龙岩市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伟  湘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林杏(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