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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宗某某524号宗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宗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宗某某,男,汉族,1936年11月8日出生,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宗某某,男,汉族,1965年10月18日出生,现居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宗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现居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宗某某,女,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现居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宗某某申请执行宗某某、宗某某、宗某某、宗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宗某某、宗某某、宗某某、宗某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宗灯高赡养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宗某某于2016年8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宗某某、宗某某、宗某某、宗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标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沙昀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