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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任振周申请执行宫传学、宋艳华、刘相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周,宫传学,宋艳华,刘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325号申请人任振周,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宫传学,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宋艳华,女,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相清,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受理任振周申请宫传学、宋艳华、刘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敖汉旗人民法院(2015)敖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承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