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方某某、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方某某,丁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2民初18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地址为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负责人曹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城固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农贷中心主任。被告方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农民。被告丁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工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与被告方某某、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同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固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雷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