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孔德余与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余,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835号申请执行人:孔德余,男,197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孟凡江,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湖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传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