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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2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崔平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崔平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21民初1048号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东河北路100号(檀香中心会馆二楼)。法定代表人何明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何锡忠,该公司嘉和园小区项目经理。被告崔平元,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平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舟山市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萌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虞梦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