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廖某与侯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女,汉族,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1520。被执行人侯某,男,汉族,住封开县。身份证号码:×××383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某与被执行人侯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粤12民终5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抚养费1万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经四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财产,财产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尚欠孩子2016年5月止的抚养费1万元未还,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无法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1225执1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托权审 判 员 区晓曦人民陪审员 黎建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燮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