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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9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程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748号原告: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军,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绿律师。原告孟某与被告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