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9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程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9748号原告:孟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军,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绿律师。原告孟某与被告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董国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宝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