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志崇与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崇,陈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8民初299号原告:郑志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英。被告:陈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崇与被告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崇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崇以准备证据不够充分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小平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崇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郑志崇负担。审 判 长 魏天慜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人民陪审员 钟必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丽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