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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郑志崇与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崇,陈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8民初299号原告:郑志崇。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英。被告:陈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志崇与被告陈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崇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志崇以准备证据不够充分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小平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崇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郑志崇负担。审 判 长  魏天慜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人民陪审员  钟必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丽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