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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4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368号原告:李某甲,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李某乙,女,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舒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