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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严林松与卢良国、张桔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林松,卢良国,张桔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3054号原告:严林松。被告:卢良国。被告:张桔青。原告严林松为与被告卢良国、张桔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卢良国、张桔青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严林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良国、张桔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卢良国于2014年12月26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卢良国至今未归还。另查明,被告卢良国与被告张桔青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5年8月21日离婚,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良国、张桔青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林松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卢良国、张桔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於玲铃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人民陪审员  冯冬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娇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