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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王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王春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574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306号。主要负责人:姜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文燕,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春玲,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与被申请人(被告)王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235000元),并提供资信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高开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235000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春玲名下、座落于威海市青青小城-4号-1004室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查封的书面申请;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