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凌兴应、周会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兴应,周会华,朱新明,王义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199号申请执行人:凌兴应,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周会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朱新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被执行人:王义海,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住所地瑞昌市。本案执行凌兴应申请周会华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凌兴应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晓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