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健,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健,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赤岭路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XXX号XXX-XXX层。法定代表人:王超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书奇,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张健因与被申请人中建二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木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健申请再审称,没有证据证明张健从搅拌车外出时没有注意观察,张健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失。沥青箱吊装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应按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土木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土木公司提交意见称,张健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土木过失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健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根据查明事实,认定张健对于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并综合事故的起因、发展和结果,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酌定由土木公司承担80%责任、张健承担20%责任,并无不当。其理由原审判决已经阐述,不再赘述。张健称其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失,土木公司应对其损害承担全部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代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