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0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宝鸡市渭源水利水电工程队与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源水利水电工程队,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源水利水电工程队法定代表人赵让林,工队队长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号。被执行人: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忠勤,公司经理住所地凤县双石铺镇车站路。宝鸡市渭源水利水电工程队、凤县华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330民初124号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600000元、承担诉讼费16690元、执行费18400元,共计163509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义务。本院经“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无果。2016年8月2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6)陕0330民初124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门延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