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32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321民初69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原告张某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8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我与被告虽成婚多年,但是被告对家庭没有责任心,不好好工作来养家糊口,沉迷赌博。我和孩子们多次劝说,被告不但不听,反而经常与我生气打架。对此事,孩子们也表示支持我。2015年7月28日,我起诉要求离婚。平定县人民法院以(2015)平民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我上诉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阳民终字第5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被告的各种过错,导致我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从我第一次起诉至今,与被告一直分居。我们二人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巩固维持。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长子随被告生活,次子随我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没有到了离婚的地步。我与原告生育两个儿子,希望共同抚养孩子。我是偶尔打麻将,不是经常打麻将。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我觉得我们的婚姻还可以巩固。在婚姻生活中,我对家庭尽到责任了,我没有犯大的过错。如果原告坚持离婚,两个孩子都随我生活,抚养费依法判决。离婚以后房子归我,贷款我自己归还,向我家亲戚借10000元是事实,我自己归还,其余向原告娘家的借款具体数额我不清楚,我同意由原告自己归还。我要求原告向我支付50000元精神损失费。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于1998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10月15日生育长子,于2008年6月5日生育次子。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以(2015)平民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上诉至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阳民终字第590字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7月1日,原告再次具状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购买位于平定县某小区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200000元,其中贷款支付100000元,该贷款现已归还30000元。另,因购买房屋,二人向原告娘家亲戚借款50000元,向被告家人借款10000元。庭审中,原告表示离婚后,将该房屋留归被告,其娘家亲戚欠款50000元由其自行归还。被告同意若离婚,该房屋留归被告,剩余贷款由被告归还,其家人欠款10000元由其自行归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由于家庭矛盾导致感情不和,自2015年7月28日原告第一次起诉至今,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未得以改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长子随被告生活,婚生次子年幼,随原告生活为宜,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婚姻生活期间,原、被告购买位于平定县某小区房屋一套,双方均表示若离婚房屋留归被告,剩余贷款由被告自行归还,原、被告向各自家人亲戚借款由双方各自负担,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主张原告给予其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2、婚生长子随被告张某甲生活,婚生次子随原告张某某生活,抚养费各自负担。3、位于平定县某小区房屋一套,留归被告张某甲,剩余贷款由被告自行归还。原告向其娘家亲戚借款50000元由原告自行归还,被告向其家人亲戚借款10000元由被告自行归还。本案诉讼费2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力代理审判员 闫丽旭人民陪审员 郭 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