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403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4
案件名称
李新芳与温春丽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芳,温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豫1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李新芳,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春丽,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新芳申请执行温春丽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温春丽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李新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5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冀 辉代理审判员 乔玉龙代理审判员 陆 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冠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