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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3725号原告甄某某,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心医院医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玉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以对离婚事宜需要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