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3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甄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3725号原告甄某某,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济南市中心医院医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高玉勇,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甄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甄某某以对离婚事宜需要另行处理为由,于2016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甄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伯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