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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品茶与芜湖市文化委员会文化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品茶,芜湖市文化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207行初37号原告陈品茶,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文化委员会(芜湖市新闻出版局),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张敏,主任。委托代理人梁笑龑,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品茶诉被告芜湖市文化委员会文化行政处罚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需以原告胡小萍诉被告陈品茶、鸠江区德衣装饰经营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裁判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万才人民陪审员  彭广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尚雯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