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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军与余利德、夏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余利德,夏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6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余利德。被执行人夏佩。申请执行人李军与被执行人余利德、夏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军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11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余利德所有的车辆一辆。因该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暂不能控制、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余利德、夏佩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管理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夏佩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余利德、夏佩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利德、夏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余利德、夏佩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李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郑绪刚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