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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芜湖县华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芜湖鑫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华运润滑油有限公司,芜湖鑫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华运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法定代表人:何金梅,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鑫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其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芜湖鑫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拾万零捌仟元(¥108000)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