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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程荣彬与史昊原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荣彬,史昊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1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程荣彬,男,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仙足岛生态小区。委托代理人曹永彬,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史昊原,男,汉族,经商,现住拉萨市八一路。程荣彬申请史昊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藏0102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昊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程荣彬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载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史昊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并传唤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接受执行调查。我院于2016年8月9日对被执行人史昊原采取了拘留措施。拘留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规定由被执行人史昊原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先支付20000元给申请人,余下案款于2016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史昊原没有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原判决书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藏0102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景一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运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