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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辛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宋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张某,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代理审判员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