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辛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辛民初字第384号原告:宋某,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告:张某,女,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白丽红代理审判员 高文进人民陪审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