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4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吕克强与吴长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克强,吴长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624民初1219号原告:吕克强,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思南县。被告:吴长虹,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住思南县。原告吕克强诉被告吴长虹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克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长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克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购买牛肉欠款人民币533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在思���岸名都经营夜宵店,2013年起分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牛肉,2014年1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牛肉款53300元,并于当日书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被告吴长虹未到庭应诉和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被告吴长虹因经营夜宵店,从2013年起多次在原告吕克强处赊购牛肉,2014年1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吴长虹尚欠原告吕克强牛肉款53300元,并于当日书写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吕克强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作为出卖人在实际交付商品后,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价款的给付义务,被告吴长虹在原告催收尚欠货款后拒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吴长虹应当承担支付欠款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吕���强主张被告吴长虹支付欠款53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长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吕克强欠款53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被告吴长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用,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