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张根乐申请执行康鹏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根乐,康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张根乐,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康鹏飞,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本院在执行张根乐申请执行康鹏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龙审判员 陆全华审判员 王胜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聂汉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