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2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培杰罚金一案的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356-1号移送机关万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吕培杰,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永济市,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培杰,应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吕培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殿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