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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执3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吕培杰罚金一案的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培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2执356-1号移送机关万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吕培杰,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永济市,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培杰,应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吕培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的存款2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殿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