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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1民初647号原告:唐某某。被告:马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国辉,临夏县司法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马X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1月按习俗举行婚礼,2016年3月补领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薄弱。同年5月,原告患病,前往兰大一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在住院期间原告娘家人为原告垫付了医药费,被告对原告不管不问,使原告彻底失去信心,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马某某辩称,2016年5月,原、被告前去原告娘家取户口本时,原告母亲不让原告和被告回家。之后,原告前去兰州住院,根本未通知被告。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4年1月按习俗举行婚礼,2016年3月补领结婚证。生育一女孩马X,现十个月。2016年5月,因原告生病住院期间双方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原告应以孩子利益及夫妻感情为重,放弃离婚念头,夫妻重归于好是有希望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喜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廷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