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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黑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朴垣守与任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垣守,任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67号原告:朴垣守,男,朝鲜族,1963年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任利军,男,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垣守诉被告任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洮南市人民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