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黑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朴垣守与任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垣守,任利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黑民初字第67号原告:朴垣守,男,朝鲜族,1963年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任利军,男,汉族,农民,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垣守诉被告任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洮南市人民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一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