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执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范天西诉朱进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天西,朱进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天西,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朱进朝,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范天西申请执行朱进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范天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少阳审 判 员 马 娟代理审判员 赵 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君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