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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庆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621执823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庆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庆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刘建政审判员  任明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