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庆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621执823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庆艳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庆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周开山审判员 刘建政审判员 任明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更多数据: